【紀工勞教Q&A】─影展或競賽活動可以使用我的影片嗎?(文/黃惠偵)

會員小綿羊來信詢問:「我的作品參加徵件競賽獲獎,但活動辦法規定主辦單位可以永久無償的使用我的影片,甚至可以改作,請問這樣合法嗎?」

A:小綿羊所遇到的情況其實是目前台灣各種影像徵件競賽的共通問題,從民間到官方所主辦的活動,都可見到這樣的離譜規定,參加活動獲獎的影片必須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所主辦的勞工金像獎甚至延伸至其所屬機關及其再授權的電視頻道等)行使所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包括播送、重製、改作等,這樣的規定雖然沒有不合法,但實在不合理。

目前坊間各類影像徵件競賽的獎金約為數萬元至數千元不等,主辦單位要求得獎的創作者永久無償授權所有權利,如此不符比例的授權要求不僅影響了個別創作者的權益,也將連帶影響到整個產業環境,並且誤導大眾及創作者認為著作權是廉價且不需重視的。

儘管合法,但不合理的規定還是需要被改變,然而改變並不會自己發生,因為所有的權益都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需要我們共同努力去爭取。也希望會員及所有創作者往後在參加各種活動時,記得先仔細看清楚相關辦法,選擇規定合理的活動參與(如新北市紀錄片獎攝區二三事對於獲獎作品的著作權要求就相對合理),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創作!

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著作權的知識,可以多拜訪台灣知名的著作權學者章忠信老師的部落格: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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