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工會「勞動法令與合約探討」系列課程(摘錄、整理/李耀泰)

紀錄片工會在4月底以及5月初分別辦了兩場勞工教育講座,邀請資深紀錄片工作者、紀錄片行銷專業人士及法律專家來跟會員們分享經驗與交流,這兩場的主題都是設定在紀錄片工作者的權益,第一場是探討「紀錄片工作與合約權益」,第二場則是關於「公部門合作與紀錄片發行勞動權益」。現場並討論到了許多與勞動、合約與發行相關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其他會員在未來也可能會遇到,因此以下分別就兩場講座的重點,簡單的加以摘錄和整理,提供給當天沒有來的會員作為參考。

4/25 紀錄片工作與合約權益

獨立工作者的勞動處境

靜茹:「成為獨立工作者必須支付所有的費用,有的單位可能會給基本的勞健保,有的可能就沒有。我認為我提出這樣的薪資從勞務的條件上來講是合理的,並不包括勞健保,可是你去爭取一個工作的時候,似乎在被迫去選擇說,你要不要在這裡工作,而不是一個合理的對待。在單打獨鬥、獨立接案的過程裡,沒有任何一個依靠、也沒有一個可依據條文的時候,就算有,當你作選擇的時候,其實那個東西也好像是不存在,它並不能拿出來成為你的保障。因為我考慮到的就是:我會不會失去那個工作?我會不會因為一些堅持,為了要有勞健保,搞得最後他選擇別人,反而你不是在選擇一個對你最好的、而且應該要有的權利上的保障,而只是說你能不能擁有這份工作。我覺得這是我在成為一個獨立工作者之後,最重要的變化是在這裡,常常面臨到最基礎的問題,在那樣一個現實環境裡頭考量的點,已經不是你能不能去選擇最好或最壞的條件,而是你能不能夠擁有那個工作或那個案子,所以即便是在最糟的條件底下,也必須被迫接受。對於獨立製片或是受雇者來說,即使可能有個立意良好的勞基法或是勞健保,有一個對勞工的保障條文存在,可是在那樣一個現實環境裡頭卻沒有辦法成為保障的依據,還是得回到條件,就是跟雇主之間的勞動條件上頭。」

獨立製片v.s僱傭關係

邱律師:「靜茹談的涉及到了幾種不同的關係。一般獨立工作者,通常是自雇,就是有客戶才有收入,沒有退休金,就像是一般自由業,有賺才有,獨立工作者跟業主的關係一般可能是「承攬」,承攬就是自己負責,沒有人管你,自己負責把成品做出來,要有成果做出來才算;至於定期的僱傭關係,雇員要接受人家的指揮監督,成果怎麼出來並不重要,定期領薪水,只要是給基本工資以上就是合法,剩下的就是去看勞資雙方同不同意、願不願意接受;還有一種是委任關係,委任也是自己獨立,但是委任不一定是以結果為主,重要的是有沒有盡心盡力,承攬跟委任都不受勞基法的保障,雇傭受勞基法的保障,不管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有很多是委任但也享有勞健保。獨立製片者跟業主之間的關係,有時候會在承攬跟雇傭之間轉換,這跟紀錄片的工作性質有關。如果是接受委託製片,那麼應該是承攬,承攬的話委託者並沒有義務幫忙保勞健保,但一個案子如果是一個期間的約聘,是短期的受雇者,用月薪的方式計算,就應該要適用勞基法。」

約聘人員能否對電視台提出得擁有同等的福利或條件嗎?

邱律師:「即使一年一簽,也是僱傭關係,也受到勞基法的保障。表面上一年一簽,是定期的形式,但事實上是不定期的僱傭關係,這在法律上都解釋成是不定期的僱傭關係,可以跟公司要求跟其他不定期員工有同樣的待遇。」

崇隆:「很多定期,事實上是不定期合約才對。像電視台做節目一年會結掉,一年一簽的定期合約,其實在規避超過一年以上工作的那個錢,超過一年就要用不定期合約,因為到底什麼時候要結束不一定,所以它用一年一簽就是在規避不定期合約,變項在規避勞基法。」

邱律師:「照勞基法的規定,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就是不定期,像編輯、攝影、主播,不能有差別待遇。」

紀錄片工作「派遣化」

邱律師:「現在有很多工作變成派遣,對員工來說更沒有保障。像紀錄片工作是一個技術很高、自主意識很高的創造工作,卻完全跟其他派遣工作的生產條件一樣,把它當作一般性的生產資格等同看待,你說記者、攝影師,和其他工作是很不一樣吧,攝影有攝影者本身的思想、對社會的關懷,更別說其他技術的差別;派遣現在已經都被濫用,變項在規避勞基法,立法院先前有個勞動派遣法草案,但那個還沒通過。」

崇隆:「紀錄片可能變成派遣工作,工會在這部分可以作些什麼?」

邱律師:「我想重要的是大家的自我意識,不要輕易接受,因為越來越多人接受,派遣就會變成一個趨勢。」

崇隆:「如果我們工會的會員被派遣了,我們工會可以去作什麼法律動作嗎?」

邱律師:「這要看工會的會員有沒有受雇於某個派遣公司。」

靜茹:「有沒有可能即使被派遣,但被派遣的人仍要求有一個勞動上的合約,可不可以是一個政府上的力量?因為派遣這樣的一個方式是不應該存在的?」

邱律師:「所以必須立法,讓派遣這個行業合理,因為有的行業的確是需要派遣,派遣的產生是基於社會需要,不過有些人為了規避勞基法,而假借派遣之名逃避勞基法,所以應該要回到工作本身的性質,適不適合派遣,如果不適合,派遣應該就無效了。」


版權問題

靜茹:「早期我們跟公共電視合作的時候,發行權是在我們這裡的,我們有15年的發行權,15年一到要還給電視台,但其實這片子的版權是電視台的,但是早期我們在做很多紀錄片的推廣,這麼多年下來帶到各地方去放映,好像也沒有受到什麼樣的限制,電視台也沒有跳出來聲張說這片子的版權是他們的,所以早期那個階段,在合約裡是沒有提到說是不是擁有什麼非營利放映的權利,沒有去寫這個,因為他們做完之後,就把片子放在片庫裡頭,那我們覺得很可惜,拍完後應該要去作經驗交流。雖然我們是受委託去製作的,這個版權是它的,可是我其實很想去爭取說,版權能不能共有,因為雖然是我受委託來製作片子,可是這裡面還是有很多可能是比我原來期待作的東西還更多的部分,我的立場會希望說,我們是不是能共同擁有,因為其實很多公部門的片子,拍完之後大概有個成果發表後就收起來,那我會覺得很可惜,你不願意做我很願意做,但因為我受限於沒有擁有這個版權,沒有辦法去作這些事。我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是:如果作者現在完成這部片子,他有心再去發展出其他片子,這件事情應該比這是不是你的東西來得更重要,讓導演擁有推廣、去參加影展,或是發展成為其他片子的權利,就是盡量去保有創作者還有一些權利。」

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困難和可能

靜茹:「一般跟公部門合作有點困難是說,他們其實是為了要方便形式,對他們來講,能把所有複雜度降到最低是最好,因為很怕這中間出了任何不能承擔的差錯,這是可以理解的。所以試圖要跟公部門溝通你會發現很難,因為不只要跟那個窗口溝通就好,或是那個主管而已,而是必須要層層往上,那個東西我發現會有一些實質的困難度,除非你由上往下,可是由上往下也不一定有效,因為他們沒有辦法把你視為特定,因為一但破了例,後面很多東西就要比照,他們就會很難處理。」

靜茹:「但是有些地方可以努力的,關於版權共有的問題,其實試著去了解一下他們的顧慮點在哪裡,再回來看怎麼樣保障創作的合理的權益大概就知道。像他們就會問說:如果把版權合約給導演那麼大的空間,那導演會不會隨便剪一剪給我交差了事,然後自己用這個毛帶再去剪另外一個東西出來?當他們有這種困惑的時候,我們無法回答說完全不會,所以我們要努力說服他,今天你委託導演來拍這些片子,製作費可能也不高,其實他不需要為了這東西去壞了自己的名聲,因為這個作品最後是要呈現出去的,他也會努力去作出好東西才對;但是他們有這層擔心,我覺得也要試圖去讓他們放下這些疑慮,後來我在合約裡的修改是說,如果後來有以這個東西發展出來的片子,必須在片尾打上公部門的名字,這樣就不會擔心說,最後是不是隨便交差,去另外作更好的,這樣就不會有吃悶虧的感覺,因為以後權利義務裡頭還是必須打上名字。在這個基礎底下去談某些版權更開放給導演的條件,似乎比較能說服他們。就是先去了解他們考慮的點是什麼,然後再回來看要怎麼樣保障創作者該有的合理權益,然後產生合約的制度。他們的疑慮是,版權共有以後會不會很複雜。他們會一直思考說,以後導演如果突然反悔,那他們原來希望作的東西、後面這些想推廣的事情,可能全部都會動彈不得,他們會有那樣一個疑慮,就會希望能盡量避免這個東西。所以我覺得常常要去跟別人談版權的時候,會遇到這樣的拉扯。」

靜茹:「共有是雙方都擁有這樣的權利,是共同行使共享著作財產權要經過雙方同意,授權也必須要雙方同意?其實它有無限的可能,例如說我也擁有著作財產權,我之後要去作發行阿,或者是要賣到電視台去,我擁有這樣的權利,那另一方也擁有這樣的權利,這樣的關係是各自行使嗎?還是這裡面有什麼樣的規定?例如說要先告知,因為如果不在條文裡頭,那彈性就會很大。」

邱律師:「共有的話,法律是規定要經過全體同意,看你有幾方。」

崇隆:「通常會有顧慮,不管是公部門還是私部門,版權還有後續的問題會怕麻煩,那如果一開始就規定在合約書裡,得獎之後歸誰,放映版權歸誰,如果都規定清楚,那是不是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呢?我們提一個合理性出來。」

邱律師:「簽合約的時候,一開始就要提出要求。像這種狀況,以後可以透過工會去跟他們交涉。」


5/2 公部門合作與紀錄片發行勞動權益

與公部門合作的前提

建享:「政府機關的徵案通常是採取公開招標。沒有公告,但還是合約。合約完成後,內容開始修。合約的規範大概都是一個固定的形式,但至於合約的內容或過程掌握在我們跟出資者,我通常是看兩件事,第一個誰可以決定這件事,還有錢從哪裡來,這兩件事最重要。我覺得有幾個比較原則性的東西還是在於溝通的部分。你不按合約走,程序上就要作變更,變更契約是個很複雜、很麻煩的事,但是它是行得通的,我會建議說,要作跟公部門有關的東西,一開始真的逐項條文都要去看。像公視最近出了一個東西是要議價,因為公視最近受採購法約束,是前年開始的,受約束就必須把這個程序完成,前面已經都跟你談好了,要把那個程序完成,訂一個底價,合約的部分不用太緊張,因為政府不會特意騙你,其實都有前例可行,倒是民間的反而要擔心。」

著作權的主張

建享:「合約裡面會說:業主是甲方,你是乙方,乙方拿給甲方,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乙方擁有著作人格權。對獨立製片來講,著作權很重要,我付你錢,你幫我拍,所以這理所當然是我的。像公視會叫你簽一個工作人員授權書,目的就是在排除這一項,我必須簽一個:『我的著作權的法人代表,就是公司的法人,不是我個人』,那個主張的權利是由業主,就是公司法人來涵括你創作的部分,因為你是受薪於那裡,在那個僱傭關係下,著作人格權的主張,是由著作財產權的所有者來主張,在實質的權益上沒有差,可是在尊重這件事情上就有很大的影響。」
崇隆:「只要作品是我們的,人格權自然產生,沒辦法放棄,所以無法主張人格權是說我們把人格權放棄給公視了嗎?這樣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嗎?」
建享:「主張是說,你要提出異議,要由法人代表、公視來作,而不是你,人格權還是你的,但你沒有權利主張。合約是兩造同意,寫的什麼就算,你是被聘僱的,但是你有一個著作人格的不可剝奪是在導演,這是絕對不能剝奪,只是說在這個權益被侵犯的時候,權利的主張者是由公視,等於說是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同時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這是一種約定。」

共同擁有使用權

建享:「因為獨立製片拍攝者和被拍攝者很緊密,我訪問了你,將來你的孩子跟我要,我能不能給?著作財產權是業主的,所以在簽約的時候,你可以加,合約是可以加東西的喔,可以加共同擁有使用權,那你就可以用,使用權你擁有在手上,可以變成自己的資料庫和庫藏;共同擁有的部分,不是在於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而是在其他的資料片,從獨立製片的角度來講,資料片是有意義的,拍攝毛帶可以共同擁有。」

崇隆:「跟公部門的話,智慧財產權是歸公部門,有沒有可能說,如果他給的預算其實並不是特別高,這種狀況在議約的時候,可不可以跟他說,我們共同享有財產權,就算經費偏低,也沒有這個空間嗎?因為如果今天經費偏低,我們可能要犧牲人事費來成就這個片子,那我們擁有部份財產權感覺也不是不合理阿?」

建享:「很難,不是公部門不願意,因為它的會計部門無法處理這個,沒辦法說你一半我一半。大概有的空間是你可以跟他討參展的權利,參展權利的延伸,例如參展之後如果有獎金,獎金歸你,大概只有這個空間。如果碰到人家要求交出原始拍攝帶,你就要跟他要這個共同使用權,怎麼跟他要?就是通常委託的時候,要的是我那個成品,你現在跟我要成品背後的資料庫,這是有價值的,但是你付的錢並沒有包括資料庫,現在資料庫在copy影片是要付費的,這些是可以跟他要共同擁有,這絕對合理。」

導演制 v.s 製片制

正勳:「對於大多數的導演而言,到底影片產品的權利可以分成哪些,產品該怎麼作,可能不是很清楚,這是我一個比較大的感觸。對紀錄片而言,基本上是很有條件走向製片制的,用比較少的經費,技術上也比較降低,如果一樣找到50萬,應該可以花更多的錢作製片這一塊,而且紀錄片又可以拍得長期,可以作很多策略聯盟,例如週邊產品的開銷,這個時間如果有個製片出來的話,其實可以做這一塊。」

紀錄片的發行和行銷

正勳:「發行合約事實上有很多細節需要被討論的,包含權利的範圍、權利的轉移、權利的定義,比如說你授權的時間、授權的形式、授權的通路、授權的次數還有授權的年限,這些都是很專業領域的事情,可是目前都還是由導演在身兼這個工作,其實是蠻辛苦的。」

正勳:「台灣有很多紀錄片是拍完之後就消失掉了,台灣紀錄片年產大概兩百多部,不管是保守估計或是樂觀估計,可是大概每一年頂多只出現1~2部紀錄片上院線。紀錄片拍完之後,如果影片不作發行和行銷,到最後花了那麼多時間和金錢,結果最後只是一片光牒,所以目前我覺得製作是容易的事情,而且因為數位化的關係,製作經費和技術門檻下降,可是發行門檻還是很高,所以有很多紀錄片是拍完之後,沒有機會到一個發行平台的管道上,那目前我有在跟一家公司作『小導演大觀眾』這樣的平台,希望把發行門檻往下降,降到說所有的紀錄片,哪怕你是一個學生拍的紀錄片,都有這個機會到這個平台上被看到、被使用。各位也知道,在發行費用上,紀錄片一但上院線,一定還是有一定的發行費用,50萬、100萬,這個錢是你要付的,可是對於紀錄片導演而言,他不可能付得起這個錢,因為可能拍個紀錄片只花個兩萬塊,你不太可能花100萬去發行,但是對於劇情片而言,它是可以做到的,它都已經花八百萬了,你叫它再花50萬作發行,它一定得作,它不得不作,這個就是一個很弔詭的東西,就是拍得再爛的劇情片,它是得上院線的,可是拍得再好的紀錄片,會因為沒有發行費用,可能連被人家看到的機會都沒有。」

正勳:「紀錄片拍完之後,大概有幾個通路:第一個就是上院線,或者是可以發行DVD公播版跟家用版,或者是授權給電視放映,或者是網路;在這幾個管道裡面,其實電影院發行這塊對於大多數的紀錄片導演是不可行,因為它發行門檻非常非常高,它不會因為你是紀錄片,發行費用就下降,網路對各位也是不太可能的,因為紀錄片雖然是低成本但還是要成本,而且往往是沒有把自己的製作費用算進去,最後剩下電視,你可以授權給電視,可是對於大多數紀錄片導演而言,各位可能都不是知名的導演,而且一定要你的片子有某種知名度,有知名度的原因是什麼?你要炒作它,你要有發行費用,請人家來炒作嘛,所以對於大多數導演而言也不可能作這個事情,所以目前只剩下一個,就是DVD的公播版和家用版,可是就過去的現況而言,公播的販賣費用仍是相對低廉的,一部紀錄片60分鐘的話,公播的售價大概是1200~1800,可能還要打折,導演授權給公播代理商,大部分是授權五年,可以發行家用,也可以發行公播版,只給你2萬、3萬,就要你五年的權利。」

正勳:「所以作這個平台,就是希望把售價提高,只要你願意發行,我都可以幫你發。這跟過去不一樣的是,我不會事先付給你授權金,因為我要滿足大多數工作者的需求,而不是為少數,影片的售價金額就會變得很高,在我們這個平台裡現在每部是5千塊,而且片長都不會很長。我覺得其實工會應該要多加入發行和行銷的部分,讓工會可以成為推動所有導演的平台,一個人要搞所有的事情,這是比較大的致命傷。」

正勳:「紀錄片是一種多元教育,每個人來看都可能會看出不同的主題,不同的主題背後代表的是不同的使用族群,我覺得要那樣操作,市場才會變得比較大,可能不一定會過得很爽的生活,可是至少可以幫助導演,讓他持續的創作,我覺得導演不要去懼怕商業這一塊,拍攝影片的目的是要被看見,在被看見的過程中,如果不商業化,會有什麼問題,你可能拍完這部片之後,要去作別的工作,過一兩年之後才有機會、力氣跟金額去做下一部,我覺得被看見跟商業結合在一起,是要讓各位能夠持續去創作,起碼不要說三年只做一部,不一定要致富,但是可以一直走下去,我覺得這是和商業結合的最大一個因素,讓導演可以永續去拍片。」

正勳:「所以怎樣把餅最大,把附加價值提高,導演才能得到合理的回饋。工會應該想的是,怎麼把發行跟行銷的門檻降低,建立一個比較有規模的方式,透過工會對使用單位作教育,工會不能單純用影片買賣,要有附加價值才能說服它們,有導演的代表性,後面結合各個導演的力量,不能讓各個導演去單打獨鬥。」

建享:「現階段可以先建立目錄,光目錄做出來就會比公視還要大,像公視的目錄它是一系列,主題清楚,個別性的作品分類清楚,我們如果做出來的話,相信會比公視吸引人,影像的利用上絕對會越來越高。工會可以讓如果所有導演都同意作這樣子的事情,其他單位也得乖乖就範,這就是集體的力量,所以應該要把這盤散沙全部集合在一起,建立背後的資料庫,互通有無也方便。」

正勳:「如果工會可以把重心放在如何建立這樣的機制,這個機制是可以讓導演自己願意把東西放在上面來,因為他知道,當他把這些東西放上來時,是可以有機會被利用,有機會被看見,有機會賺取到生活費的時候,我相信縱使你不規定, 他都願意自己傳上來,就是建立一個機制,背後片單如何進來,後面收入的產生, 導演都很清楚。」

張貼留言

較新的 較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