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惠偵
會員小聰明來信問道:「我今年才剛畢業,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電影公司的製作助理,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但試用期還沒滿公司就要我走人了,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
試用期,這真是個令人又恨又怕的字眼。通常為了能順利爭取到工作機會,大部分人都會同意應徵的公司提出試用期這樣的要求,而且在試用期間時常連假也不敢請,就怕表現不好無法變成正式員工。
勞基法的施行細則過去原本訂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在民國86年修正後就取消了該條文,目前勞基法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只要小聰明到職開始工作,就與其他員工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要求有試用期,但在這期間勞工的工資、休假等所有的勞動條件還是都須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辦理。所以只要不是可歸責於小聰明的情況底下(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公司當然需要給付資遣費,若是小聰明工作的時間超過三個月,還要另外再加上預告工資。
至於資遣費的計算,以小聰明為例是適用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每滿一年需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則依比例計算。若是適用舊制的,就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
再次提醒小聰明及所有會員朋友們,就算是在試用期間內,應該有的權益公司都不能自動打折,若是遇到雇主以試用期為由要求降低薪資,或是假日不給薪、婚假喪假不給休……等情況,可別默默認虧,權益受損時就要勇敢爭取,這樣才符合紀工精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