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工勞教Q&A】關於試用期未滿的資遣費

文/黃惠偵

會員小聰明來信問道:「我今年才剛畢業,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電影公司的製作助理,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但試用期還沒滿公司就要我走人了,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 試用期,這真是個令人又恨又怕的字眼。通常為了能順利爭取到工作機會,大部分人都會同意應徵的公司提出試用期這樣的要求,而且在試用期間時常連假也不敢請,就怕表現不好無法變成正式員工。

勞基法的施行細則過去原本訂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的規定,但在民國86年修正後就取消了該條文,目前勞基法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只要小聰明到職開始工作,就與其他員工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只是實務上法令也並未禁止公司有試用期間,在勞委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解釋令中就說明,勞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是可以接受也不算違法的。

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要求有試用期,但在這期間勞工的工資、休假等所有的勞動條件還是都須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辦理。所以只要不是可歸責於小聰明的情況底下(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公司當然需要給付資遣費,若是小聰明工作的時間超過三個月,還要另外再加上預告工資。

至於資遣費的計算,以小聰明為例是適用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每滿一年需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則依比例計算。若是適用舊制的,就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

再次提醒小聰明及所有會員朋友們,就算是在試用期間內,應該有的權益公司都不能自動打折,若是遇到雇主以試用期為由要求降低薪資,或是假日不給薪、婚假喪假不給休……等情況,可別默默認虧,權益受損時就要勇敢爭取,這樣才符合紀工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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