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工勞教Q&A】電視新聞未經同意引用作品是否侵權?

文/黃惠偵

會員小蘿蔔來信問道:電視新聞台未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將我作品的片段放在新聞中使用,但是我的作品與她們報導的新聞根本就是不同的事件,請問他們有權利這樣做嗎? 

A:小蘿蔔遇到的情況其實是著作權法裡最讓人頭痛的灰色地帶:合理使用。

翻開台灣的著作權法,從第44條至63條,全都是有關合理使用的條文,但儘管如此,何謂合理使用仍然沒有明確的範圍,當遇到有爭議時,只能依照各事件的情況去做判別。

以小蘿蔔的情況為例,若是向新聞台提出侵權告訴,應該是有勝訴可能的。

通常電視台一定會主張,使用小蘿蔔的影片是為了新聞報導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是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是的,重點還是「在合理範圍內」。為什麼電視台那則新聞報導需要引用不同事件的他人作品?只透過採訪無法完成報導嗎?若電視台只是為了加長報導篇幅成為專題,或增加新聞畫面的可看性,而不是基於若不使用小蘿蔔的作品就無法揭露該事件的重要人、事或物,那麼電視台基本上就只是為了自身節目製作的需求,而不是為了民眾知的權益去使用他人著作,這樣當然不該算是合理使用。

另外,這類爭議法院都會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裡的四項要點做為判斷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電視台製作新聞就屬商業目的,除非該電視台完全沒有廣告時段,不賺廣告費。既是涉及商業目的,合理使用就更難成立了,因為使用他人著作的一方是否營利,通常會是影響判決很重要的一點。

當電視台擅自使用我們的影片,牽涉到的不只是創作者的著作權,同時也影響到被拍攝者的權益,因為脫離影片敘事脈絡被置入新聞裡的片段,呈現出來的會是什麼效果,我們完全無法掌握,那對信任我們而接受拍攝的人來說,絕對不公平。


其實,多數紀錄片工作者拍片本都是為了揭露一些社會現實,不論是善或惡的那一面。若作品是為閱聽人知的權益而被使用,多數工作者理當都會願意授權的,只要使用者能事先告知與溝通。那是最基本的尊重,也真的沒那麼難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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