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權益VS.教育推廣】從台南市南門電影書院事件談起 (文/Kite)

2012年四月底,一群在學、畢業於國立台南藝術大學音像記錄所的學生,發現其在學與畢業作品,被陳列在四月起才剛開始試營運的台南市南門電影書院[1]。根據館方的回應,未來將規劃此批作品開放大眾借閱觀賞。身為這些影片著作所有權人的學生與校友們,對於自己的影片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公開陳列並且將於未來開放借閱一事,館方卻未在事前與他們洽談相關權益事宜,感到十分不解與憤怒。因而一群校友開始於網路上討論串連,並發起連署活動,希望向館方表達他們對此事的憤怒以及態度。

這個事件從發現、討論到集體聯署前後約莫歷經一個星期,在這個星期之中,主要討論聚集於校友們在臉書上所成立的活動頁面,期間廣為邀集使用臉書的校友們參與發表意見。其實在發現影片被陳列的隔日,便有校友致電館方,在詢問並表明對陳列作品的疑慮後,館方立即便將所有影片與論文下架。但由於對於館方做法仍有許多疑慮之處,因而校友們仍舊完成對此事件的聲明書,並邀請校友、在校生、影片被攝者等一同參與聲明書的連署,希望將聲明書以及連署名單交給館方,嚴正地提出他們的訴求,以便得到明確的回應以確保未來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件。



聲明書的主要訴求為[2]

1. 於音像學院網站與台南電影書院對此事提出完整說明並道歉。
2. 針對學生作品之展示與閱聽,務必亡羊補牢逐一確認意願並簽署授權同意書。
3. 若不同意於台南電影書院公開展示者,立即將其已複製之影片光碟與書面論文銷毀。



這個事件促使了南藝紀錄所校友間,於臉書活動頁面上熱烈討論。然而,從聲明書以及校友、在校生各自發表的意見中,可以發現,對於在學期間的影片權益歸屬,以及校方使用權力範圍(包含陳列、重製、放映),大家的看法與意見其實彼此並不相同。而這個事件也延伸出對於學生作品「非營利的」或者「教育目的」的使用,究竟該如何界定使用單位(校方)以及影片所有權人(學生)各自的權益範圍和使用權等等的問題。

這些問題,每位畢業於電影或者影像製作相關系所的學生,都會實際面臨。但在南藝的入學與教學過程中,其實過去未能有太多的公開討論或者說明 ,因而在校生與校友對於自己在學期間的影片,皆以台灣目前普遍對於著作權的理解來思考。也就是說,在此次活動的發言與聲明中,我們不難看到,這些在學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學生),幾乎都一致認為校方沒有任何權利在未經他們的同意前,擅自將作品陳列、重製甚至未來可能會開放借閱。

當然,當我們思考此問題時,以相互尊重為前提(也就是聲明書中所提及的紀錄片的拍攝倫理),校方要使用學生作品前,無論是知會或者取得學生同意都是必要的。尤其紀錄片的製作,是在與被攝者互相高度信任與合作的狀態下才完成的。因而紀錄片的放映,不僅需要取得製作者的同意,影片製作者也必須取得被攝者的同意才能公開放映。甚至有時因為拍攝題材的內容緣故,限定放映場合與條件也是不少敏感、私密議題的紀錄片在放映時的選擇。

這樣高標準(意即除了僅是最基本的法律規範外的尊重)取得放映同意的流程,過去也經常是南藝紀錄所在教學過程中,師長經常諄諄提醒的。在此次的事件中,身為台南市南門電影書院的主要推手,也是音像學院的井迎瑞院長,在知悉了事件以及學生們的聲明稿內容後,也作了相應的回應[4]


但在此,本文想要試著討論的是,若將問題回到「影片著作權與使用權」的法律歸屬範圍與內容時,究竟在學期間的影片作品,是不是真的和一般自由創作者所做的影像作品,有著相同的著作權規範以及使用呢?而未來當學校希望將學生的作品,作為教育公共財的資源,進行活動與推廣時,是不是如同大家所理解的,無論是陳列、重製、使用,每回皆須一一取得學生的同意?

這些看似理所當然的想法,很明顯地是源自於我們對於台灣目前著作權法的理解。然而,這樣的著作權中,使用權的歸屬,是不是也適用於學生在學的作業或者畢業作品呢?事實上,學生的影像作品,很多時候都使用了來自於就讀學校的資源(硬體、軟體、學生身份的優惠:比如音樂版權、影像使用版權)也可以說某部分來自國家的公共教育資源。同時,也必定會在影片中,掛上系所名稱以及指導教授,作為此影片為學生作品的表徵。因而有些國外的電影、影像科系,會要求這樣在學期間的作品,校方與學生共享這些作品的使用權(當然前提是教育目的使用)。意即著作人格權當然毋庸置疑是屬於學生所有,然而使用權,卻是由校方和學生所共有的。

站在推動影像教育與研究發展的立場上,可以理解校方當然希望能夠把這些的影像作品,作為公共資源,提供給研究者或者民眾使用。但這樣的觀點,在現行的著作權規定之下,將會如同此次台南市南門電影書院事件一般,遇到了需要使用的情況時,才來做同意簽署。(卻又因為程序先後錯誤的問題而造成誤解和衝突[5]

在台灣,目前很少影像、電影相關系所,會在學生入學時以及在學時,主動召開說明會、討論會,以便和學生達成共識或者法律上的協議(意即簽署未來在學作品的使用同意書)。 事實上,要達成對於使用權的共識,必需要有校方與學生之間,充分討論以及詳細研擬的過程。從此次事件的討論裡,便可以看到每個學生、校友以及學校方面,面對影片的使用權,都有各自些許不同的思考與想法。

回到此次的電影書院事件,目前為止看似已解決了紛爭,雙方同意在影片使用上必須取得授權,不願意授權的重製影片、論文也會進行銷毀。然而本文想要進一步追問的是,究竟使用權可以使用到什麼範圍?(課堂放映?社區放映?)教育研究使用的範圍怎麼界定?「校內使用」可以包含校方經營的非校區文化教育空間嗎?是否每次使用(意即教育放映)都必須知會或者取得影片製作者的同意授權書?影片可以借閱嗎?等等關於影片使用權延伸出來的細節界定,其實都是未來影像、電影系所的師生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要把問題丟給著作權的法律界定當然很簡單,只要尋找一位相關的法律顧問,將問題丟給她,請他依據法條處理即可。然而這就像是拍攝紀錄片時,我們總說要取得被攝者同意。這樣的同意相信目前在台灣,很多紀錄片工作者的工作模式,大多僅止於口頭約定,甚而許多被攝者其實對於未來自己的影像將會怎麼被使用和放映,會造成什麼樣的效應,有時也並非是在對方真正明白的狀況下而同意的。何況,就算真的請被攝者在拍攝初期,簽署了被攝同意書。到了影片放映的時刻,若是被攝者反悔不願意自己的影像出現於影片中,又有幾個紀錄片導演能夠拿著這紙同意書作為後盾,不顧被攝者意願而按照自己的意思讓影片公開放映?

當然著作權與著作使用權的規範,保護了著作權人的權益,這點仍舊十分重要。只是當這樣的權益,尤其來自於在學期間的學生作品,遇見了教育推廣,它們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呢?畢竟學生在學的影像作品(這裡指的是作為學校作業以及畢業作品提交的影片),某種程度上都取用了相應的公共資源,在這樣的前提下,如何在作品權益與教育推廣的使用權之間,找到彼此都能真正同意的做法,同時能讓紀錄片教育與研究環境,擁有更多資源。此次南門電影書院事件,應該是作為台灣唯一的紀錄片教育單位以及其師生,好好思考討論此議題的契機。行拍攝)﷽﷽﷽﷽﷽﷽﷽﷽﷽﷽﷽﷽﷽﷽﷽﷽﷽﷽﷽


台南市南門電影書院 相關報導 
台南電影書院 百場電影免費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0/today-south12.htm

「古蹟活化」南門電影書院開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2/today-south5.htm

南藝大井迎瑞老師 回應公告
http://documentary.tnnua.edu.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197&pageID=12435

台南電影書院介紹
http://filmarchives.tnnua.edu.tw/releaseRedirect.do?unitID=234&pageID=12421

其他同樣需要製作畢業作品系所 相關的著作權討論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act=read&id=63




[1] 台南市南門電影書院,位於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38號,公園內的古蹟建築。是由台南藝術大學,音像藝術媒體中心所代為經營管理。主要規劃與工作人員,也是來自於校內的「音像紀錄與影像維護研究所」和「音像藝術管理所」(現併入「動畫藝術與美學研究所」)的師生。

[3] 過去曾經有過音像學院井迎瑞院長向當時的音像記錄所學生提出過創用CC的影片使用權概念,但後來由於學生普遍無法接受,因而無法推動。創用CC的使用權有不同的權限範圍,詳見http://creativecommons.tw/license

[4] 台南電影書院同學畢業作品陳列一事 (2012/05/04)
同學對本人之要求,本人回應如下:
臺南電影書院第一個月試營運期間,同學畢業作品陳列均加鎖密封且不曾開放,目前已悉數下架,雖然如此,但同學們的訴求是正確的,我同意諸位的看法,若易地而處我也會有同樣的訴求,我對本人疏失致歉,並承諾未來如計畫展示同學畢業作品,均務必逐一徵求同學同意,若不同意台南電影書院公開展示者,本人將敦促所方立即將已複製之影片光碟與書面論文銷毀。謝謝同學提醒,對維護紀錄片倫理請大家繼續一起把關。 井老師

[5] 井迎瑞院長在接受此次事件調查的訪問時提到:「關於取得同意授權,那時候當然也要做,只是還沒來的及處理。那時候電影書院還是在籌備期,我們也沒有公告,也沒有宣傳。本來同意書的部分是想要慢慢一個一個去做,而且每個片子都有加密,全部都是鎖著的。我是想要來慢慢做這個事情,還沒做。其實那就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 我是可以調整的,反正未來就趕緊一一處理。 做這個影片資料庫,是因為我希望作為一個老師,我感到驕傲的、好的學生作品可以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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