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黃秀蘭(蘭天) 律師講座

「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講座現場|圖片提供 紀錄片工會


整理/劉璧嘉


編按

2024年3月23日,紀錄片工會與影視聽中心共同於濕地二樓舉辦「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講座。講座主持人廖建華爲紀錄片導演及紀錄片工會理事長,講座主講人爲熟悉著作權的黃秀蘭(蘭天) 律師。律師透過大量實例,重點講解紀錄片從業人員經常會遇到的法律問題,旨在爲影人的創作奠定穩固的法律基礎。以下爲當日內容之重點整理。



在開始時,黃律師就分享了一個自己多年來對紀錄片產業的觀察:許多紀錄片從業人員雖然多年從事相關的工作,但都醉心在創作的部分,可能對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的概念及條文並不熟悉。譬如,著作權的授權和轉讓有什麼差別?在影視合作案中,作品的各項著作權歸到底是屬於導演、委製的製作公司、電視台,還是文化部?黃律師表示,影人們必須釐清這些概念,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創意及財產,知道日後誰可以使用作品,甚至作進一步IP開發。特別是在 21 世紀,臺灣紀錄片已經從以往單打獨鬥的階段,演進到群體合作的階段。由於製作紀錄片的過程牽涉到越來越多的單位及創作者,所以團隊之間相互界定彼此定位,協商及談判大家可以保留哪一些權利,對一套影片的發展至關重要。

 

而在紀錄片製作的過程中,律師指出了兩大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關係:一是導演與傳主之間的關係,另一個是導演會使用到的素材。最後才是導演跟主創團隊之間的關係和著作權。而在講座中,律師會逐一處理。

 

臺灣紀錄片的合作模式|圖片提供 黃秀蘭


紀錄片產業常遇問題一:傳主的人格權


黃律師強調,紀錄片和其他影視作品很不一樣的地方是,它常常會需要碰觸到傳主的「人格權」議題。民法上的人格權,有一般人耳熟能詳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而由於紀錄片經常會處理到一些當事人不希望劇組公開的負面事件,這就經常會和導演有矛盾。許多紀錄片導演會有使命感,認爲自己是有言論自由,是在紀錄歷史、報導社會事件,而國民有知情權。但傳主會認爲這衝撞到他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這時候怎麼辦呢?在這些案例最後就會交給法官去判決。我們在許多的案例,都可以看到法官的掙扎,法官要去思考的是,到底要維護什麼價值,怎麼樣法律的天平不會向某一方傾斜。不過,黃律師提醒說,雖然創作的言論自由是被保護的,但導演必須要謹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能以言論自由的名義去洩露傳主的基因資料、血型等個資,也不能違反刑法的規定。

 

如果要合法地進行對傳主的拍攝,黃律師解釋道,最好的方法就是要雙方簽訂的授權合約,明訂授予肖像權及隱私權。之所以要授權隱私的部分,是因爲紀錄片會記錄到不爲外人所道的人生的故事,所以要簽訂相關的授權。

 

授權合約的重要性


拍攝親人的話是否需要簽授權合約?以入圍奧斯卡最佳紀錄短片的《奶奶跟外婆》爲例,導演就是要拍自己的家人。由於導演是跟奶奶和外婆一同生活的,而且關係都很好,他們都同意導演爲他們留下珍貴的生活紀錄,那麼基於導演跟傳主之間的關係,還要簽授權書嗎?黃律師表示:「我們站在律師的立場,還是建議要簽。」黃律師解釋到,這是因爲奶奶和外婆或許會有其他的子孫或家人阻擾拍攝。譬如,如果家人發現奶奶和外婆所說的話傷害到了自己的名譽,在沒有授權書的情況下,他們可能就會在奶奶和外婆過世後提出反對,表示奶奶和外婆並沒有同意過拍攝。甚至是,如果這個紀錄片後來賺了錢,其他家人爲了分一杯羹或影片中的其他權利,可能會有質疑授權的可能性。因此,黃律師建議,就算是跟家人拍紀錄片,大家最好還是要簽約,定下這些遊戲規則,保護自己,也保護傳主的意願,不會因爲死無對證而被歪曲。

 

黃律師認爲,如果無法讓被拍攝者簽訂授權書,在有第三方作證及錄影的狀況下進行口頭授權,也是一個可行的做法。譬如,黃律師建議說,導演不妨可以在開機的時候就錄下跟被拍攝的對話,導演可以說:「阿嬤,今天是集幾年幾月幾日,我們來到你家,我現在要做紀錄片,你願意讓我拍攝嗎?」如果對方答應被拍攝,就是有得到肖像權的授權了。


「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講座現場|圖片提供 紀錄片工會


然而,黃律師提到,儘管取得授權書很多時候是困難的,但傳主的授權書最好還是用簽書面的方式。黃律師分享說,有很多時候,傳主一開始是在鏡頭面前同意拍攝,但他可能會事後表示沒有同意讓你做更多的使用。而雖然紀錄片導演大多都很窮,很難想像作品會有後續的使用,但萬一紀錄片以後發展成其他IP,並做了出版呢?由於導演一開始沒有跟傳主說清楚,並且沒有想到以後的後續利用,卻透過影片以外的出版和IP發展賺了錢,所以傳主心理也會不平衡。在這種情況下,傳主就很可能會回來提出說當年的授權的內容不清晰或不包含這一塊,以要求更多的報酬。所以站在律師立場,授權合約還是用簽的最好。


授權合約談判技術


黃律師表示,在現實狀況裏,人們對簽授權書的觀感是很不一樣的。譬如有一些長者會很害怕簽署任何文件,因爲他們不認爲法律是保障他們的,授權書反而會讓他們有麻煩及被限制的感覺,授權書越長對方可能會越害怕。而如果一開始就遞給對方一張冷冰冰的授權書,被擋下來的可能性的確很大。但是黃律師表示,法律也不是那麼的強硬,導演應該要跟受訪者建立感情跟信任。並且把簽署授權書當作是一個談判的過程。導演在初步跟受訪者聊的時候,如果已經鎖定了傳主的話,知道對方的故事就是自己需要的素材的話,導演就應該要拿出最大的誠意,在第二次造訪的時候準備授權書,並要說服受訪者,你對這個故事的重視和你的需要,以及這個紀錄片的重要性。你也可以跟受訪者表示,因爲之後故事還可能會改變成其他作品,所以希望把可能的利用方式一起寫下來。但導演也應該跟受訪者表示,如果要有新的改變的時候,一定會讓受訪者知道,彼此尊重。而且也要跟傳主說,如果日後有新的事件、涉及到新的傳主,可能還要補簽更多的授權書,但這是爲了尊重,所以一定會再次前來詢問。

 

黃律師也補充說明,在田調查時期確認傳主後就取得授權是至關重要的。爲了取得授權,黃律師甚至分享說有導演住在原住民傳主的部落中,以便持續溝通。黃律師解釋說,那是因爲在田調時期,其實導演已經在開始底下拍攝、採訪,這些時候都其實已經使用到傳主民法上的各項人格權利。如果這個時候還不儘快簽署,那麼所有的訪談紀錄及檔案,其實都已經在侵權的狀態中。

「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講座現場|圖片提供 紀錄片工會

 

如果被拍攝對象是陌生人呢?授權合約怎麼簽?

大部分的傳主與導演,都是相互認識,所以可以有簽訂合於的可能。但如果傳主是路人的話,該怎辦呢?譬如如果是拍攝媽祖遶境的話,如何可能取得所有入鏡的路人肖像權,跟他們簽授權書?

 

黃律師分享說,如果在拍攝群衆的時候,導演是很明顯地拿着機器,群衆又是有面帶笑容對鏡頭揮揮手的,就可以理解成是一種同意了。日後如果被指控說違反肖像權,就可以把相關的素材作爲證據,保障自己。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被拍攝,一般都會戴口罩、漁夫帽,有時候是否同意被拍攝,是可以從外觀看得出來。這種情況,就算是拍不到臉,黃律師表示最好還是不要拍,因爲走路的姿態和局部的身體都是肖像權的一部分。

 

不過,黃律師也表示,如果是公衆人物的公開活動的話,就不用特地去取得授權。譬如在俄烏戰爭中如果要用到澤倫斯基公開發言的頭像的話,由於這是公開活動,加上澤倫斯基也會希望得到 世界各國的同情跟支持,所以他不會拒絕其他國家的導演使用自己的照片。

 

紀錄片產業常遇問題二:素材的授權


黃律師認爲,目前紀錄片導演對素材的授權都有一定的理解,譬如如果在紀錄片裡面,需要運用到別人的畫作,大家都會理解到這會需要畫家的授權。然而,關於素材的授權,還是有許多的細節可以提醒。

 

黃律師提醒道,使用別人的作品作爲素材時,要考慮屬地主義的問題。譬如,如果使用到別人的畫作作爲素材,而畫家已經過世 50 年以上的話,根據臺灣的法律,這個畫作就已經變成公共財產,就可以不用經過授權而能直接使用。但如果這個紀錄片最後要在日本放映,由於日本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死後 70 年」,那就需要取得授權,紀錄片才能夠在日本播出了。因此如果紀錄片日後是有去國外上映的打算,在著作權上就要留意到屬地主義的問題。而由於著作權法律的規定是,只要你在那個地方要用到別人的著作,就要遵守當地的法律。就算該畫作的作者和紀錄片的創作者是臺灣人,在外國也要遵守該國對著作權保護的法規。

 

黃律師也提醒到,在爲素材取得授權的時候,也必須要找到權利人。舉例來說,在《金門》的影片裏面,會用到大量的歷史照片。這些歷史照片的版權是屬於國防部的嗎?還是他們找外面的攝影師拍攝的?如果弄錯權利人,就算簽署了授權書,也會是空頭承諾。真正的權利人還是可以出來追究你的責任。

 

而且,除了攝影著作權外,同一個素材還可能會有兩個或以上的權利。黃律師舉例說明,譬如如果用到的素材涉及到別人的照片,還會有肖像權的問題需要克服。如果是拍攝臺鐵的 LOGO,還有商標權的問題,商標上的書法字體可能也需要詢問授權。



「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講座現場|圖片提供 紀錄片工會

 

拍攝建築和地景時會侵犯到別人的的著作權嗎?律師解釋說,如果是臺北地標 101 大樓被拍入鏡,這都是可以的。如果拍攝時攝入了其他人的塗鴉作品或商標,則要根據性質來決定。譬如,如果只是作爲背景,那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如果有了對這些塗鴉作品或商標進行了特寫,或鏡頭停留了比較長的時間,那在法律的角度,的確是需要權利人的授權。黃律師特別強調,這裏會有著作權甚至是商標權的問題,要注意一個物件或一個著作上可能有兩種以上權利。不過,黃律師也補充道,由於戶外美術、公共裝置、建築著作等,擺在戶外的目的就是要讓大家欣賞,法律一般來說都不會刁難打擾。然而,黃律師也補充道,法律還是會有一定的標準,譬如雖然拍攝 101 大樓不會是侵權,但如果有人比照 101 大樓的外觀重新建造另一個 1 比 1 的 101 建案,那就是很明顯的侵權了。

 

黃律師也強調了一個論點:新聞可以用的素材,不代表紀錄片可以照樣用。這是黃律師認爲導演們經常有的誤區:創作者經常認爲是在探討社會議題的話,在素材使用上就可以比照新聞報導的處理手法。但黃律師解釋道,新聞的聲音和畫面都是在主張合理使用的範圍內,那是因爲媒體具備紀錄社會現實的特性,是要去滿足一般國民的知情權。但紀錄片比報導有更強的觀點,爲個人創作,所以很難完全照樣比對新聞。但無論是劇情片還是紀錄片的導演,如果在使用素材上都有斟酌質(盈利或非營利)和量(次數),並且不會侵害到原來的權利人的話,還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

 

著作權

最後來到著作權的部分,著作權分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它是在談你的經濟收益。」黃律師表示,它可以繼承、可以轉讓。這個和著作人格權的性質不一樣。

 

而黃律師補充說,由於新聞的報導因爲多是純事實的報導,所以不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譬如「俄國的音樂廳遭遇到恐攻,死了 50 個人」,由於死傷人數和攻擊日期都是根據事實,沒有創作的成分,所以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至於著作人格權,黃律師說是這樣去總結的:「著作人格權,它在談的是精神層面。」黃律師表示,著作人格權有三個權利。一是公開發表權,這是關於你創作了之後要不要公開,還是可以把作品銷毀掉。而是姓名表示權,在中國大陸叫「署名權」。第三個是同一性保持權,意思是作品不可以被任意修改,譬如別人不可以隨便去改影片的結局。而著作人格權都是不可以轉讓給別人的,這種條文寫了也是無效。因爲「你就是創作者的事是,不管幾千年時光的流轉,你永遠是這部紀錄片的導演」。因此,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轉讓,只是可以要求「不作行使」。


「自在創作,安心發表:著作權概念及實務」講座現場|圖片提供 紀錄片工會


 

小心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黃律師在講座一開始就提醒到,紀錄片導演經常會遇到跟素材有關的著作權問題。而有些時候,素材的著作權歸屬並不直覺般的理所當然。

 

譬如,許多導演在第一線田調,會認爲收集回來的素材屬於自己是天經地義,但黃律師就分享了一些案例,說明在牽涉到多個機構共同製作的紀錄片中,事情可能的複雜性。黃律師分享說,有一次導演接了文化部的紀錄片採購案,要求要完成一套紀錄片,對臺灣的流行音樂前輩進行訪談。而由於許多這些傳主後來就去世了,不可能做第二次的採集,所以這些田調素材異常珍貴。完成紀錄片後,當事人有希望運用這些素材,去發展自己的研究論文,然而這時才發現原來合約裏面表明了田調資料之著作權都歸屬於文化部。這就導致了當事人雖然取得了傳主的信任和授權,但最後無法運用當中的素材發展成論文或其他影片。

 

而由於公部門相關的採購、補助及徵件中,都曾出現主辦單位要求創作者讓渡太多著作權的案例,特別是後來又發生了「馬世芳節目著作權爭議」的「乙方事件」,促使了文化部頒佈了《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這種狀況總算比較少了。但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這個無法運用自己田調資料的當事人,也無法回溯的去保護自己作爲創作者的權利。而田調資料不屬於創作者的類似問題,也會出現在跟製作公司和電視臺之間的合作上:即導演雖然擁有影片的視聽著作權,但卻不用有IP開發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權限。

 

而有一些情況,會有導演發現自己拍的片卻沒有著作人格權,而是歸電視臺擁有。這是因爲合約上出了什麼問題?黃律師表示,著作人格權雖然不能轉讓,但如果電視臺在拍攝前——也就是著作還未形成時——就約定了導演不是著作人而是電視臺的話,那著作在完成的當下,人格權就已經不屬於導演了。這裏因此也沒有違反著作人格權不能被轉讓的規定。

 

還有一種狀況,就是傳主會認爲自己擁有導演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黃律師分享說:「傳主常常有一種模式,覺得這是我人生的故事。你要付我錢,跟我共享權利,因爲你整部紀錄片就是在講我。」但是黃律師認爲,雖然故事是很珍貴的,但紀錄片導演因爲「會拍、會加入觀點」,所以著作權是歸導演,傳主並無權利。著作權法的基本的精神是:「誰創造的就歸誰。」紀錄片導演們大可以鼓起勇氣,捍衛自己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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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 Hsieh

Ruby HSIEH I Hsuan 謝以萱 is a curator, researcher and writer based in Taipei, Taiwan. https://hsiehih.com/ 長期從事影像書寫、推廣、策展工作。持續關注當代東南亞電影與文化產業,相關評論、採訪文章散見各藝文媒體。 Email ruby76111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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