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劉璧嘉
編按:2024 年 3 月 29 日,紀錄片工會與國家影視聽中心共同於濕地二樓舉辦「細節解密:影視契約法律解析」講座。講座主持人廖建華爲紀錄片導演及紀錄片工會理事長,講座主講人爲紀錄片工會法律顧問賴瑩真律師,賴律師擔任工會法律顧問多年,熟悉著作權及影人合約。講座當日,賴律師透過大量實例及生動的比喻,重點講解紀錄片從業人員契約中的魔鬼細節,協助影人以後簽約時更有自信、更安心。
賴律師表示,紀錄片從業人員多爲接案,在法律上爲承攬者。所謂承攬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待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賴律師解釋道,由於這種勞動關係和僱傭制是不一樣的:承攬者有義務先工作,是要先付出勞動、跟業主建議修改瑕疵,最後才有可以請求報酬,所以承攬者是處在很脆弱的勞動關係之中。
而因爲在法律上有「契約自由原則」,賴律師簡單解釋,這個法律概念的意思是:「在不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下,契約愛怎麼定就怎麼定。」所以賴律師認爲,承攬者要藉由定立契約,來創設一個對自己更有保障的工作環境。雖然網絡上有很多的契約範本,但賴律師提醒道,範本之間的品質參次不齊,建議還是作模板參考,再爲自己的需要做適合的改動。因此,要知道什麼樣的合約叫好合約至關重要。
根據賴律師多年來從事爲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的經驗,「我在紀工會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佔了七成以上,都跟著作權脫離不了關係。」賴律師觀察道,由於許多紀錄片案子都是業主發包出去的,導演身上已經是二包,甚至是三包了,如果沒有把著作權層層釐清,就會對導演的著作權構成威脅。所以,好的契約應該在著作權歸屬上有明確的約定。
另外,一份好的合約也可以幫你排除現實遇到的種種問題:譬如陷入無止盡修改地獄,何時可以結束契約?交付作品後拿不到錢,該怎麼辦?賴律師畫重點表示:「合約不只是白紙黑字地紀錄及證明了兩個人的交易成交,這本來就是講好了要做的事,好的合約還需要兼具預防問題的功能,這才是簽約的核心。」所以,律師提醒道,簽約時要有風險管理的觀念,先預想以後會發生的問題,然後透過契約把這些問題排除掉。
契約框架
賴律師表示,一個契約的架構一般都是固定如下的,而接下來,賴律師將一個個解釋:
合約基本架構/圖片提供 賴瑩真 |
超重要!「委託事項」:契約的核心,這裏寫歪了後面會這個倒
賴律師解釋說,對紀錄片工作者來說,契約事項中的「契約標的」一般就是指影片製作。合約因此就要寫紀錄片的主題、名稱、拍攝內容。譬如,是候鳥遷徙還是人物傳記?在這裏就可以寫清楚。賴律師建議,如果是人物傳記的話,不妨可以加入大概的故事架構,譬如稍微描寫一下這個人的生平;但建議不要寫得太細,以免以後綁手綁腳,無法修改。另外,賴律師強調,除了內容以外,這部分也要提到技術的規定。譬如有沒有短片版本、毛片版本、預告片版本?片長?檔案格式?規格?這些都要寫上,才不會被突然要求多剪幾個版本。賴律師認爲,「委託事項」是契中的核心,因爲這裏說明了你要交件的東西,如果這裏沒有寫好就會很危險。
蠻重要——「雙方的權利義務」:給業主安心,給自己便利
賴律師解釋說,在紀錄片產業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這部分可以訂明業主需要提供什麼樣的素材,要怎麼樣配合拍攝。而業主,也就是製作方,則可以去確保紀錄片創作者沒有在過程中去侵犯別人的著作權。
最重要!「驗收」:這裏沒寫好就會墜入修改輪迴
賴律師表示,這部分在合約中至關重要,而且是按照合約第一條的「委託事項」進行。所以委託內容在撰寫的時候千萬不要偷懶,影片名稱、形態、內容說明、長度、集數、規格等,都要非常清晰。這樣彼此的驗收標準上才可以有共識。
賴律師提醒,驗收而之所以要獨立出來變成其中一條項目,是因爲驗收可能是複雜的,一般不會只驗收一次,可能會大家看看有什麼問題後,再驗收一次。
賴律師認爲,驗收部分有一些陷阱,需要特別留意。首先是一些合約會沒有訂明驗收的次數?沒有的話,那法律上你就是要一直配合業主的刁難,驗收就很容易會變無限次,案子就會一直拖延,創作者永遠拿不了錢。賴律師表示,這些都是她經常遇到的血淋淋的案例,有一些情況的案子金額非常的少,但一直修改的狀況會讓創作者很苦惱,因為他永遠沒辦法結案,到最後已經不是拿不拿到錢的問題了,而是不想再被要求修改。
賴律師強調,創作者可以在驗收部分訂明修改次數和範圍,甚至寫明日期,限定要多久內修改完成,而業主要在多少天之內回覆。而如果因爲超出約定修改次數、範圍,導致遲延交付工作時,承攬人不負遲延責任;若修改次數超過約定,雙方應該要另行協商工作報酬,而創作者——也就是乙方——不負相關的賠償責任。
賴律師表示,驗收的部分最好也是定下驗收方法,無論是email還是開會,都要寫下來避免爭議。
另外,在驗收的時候最好也要有紀錄,具體的框劃修改的範圍和內容具體。以防業主「一下子看這裡不喜歡,一下子又看那裡不喜歡,永遠改不完」。
賴律師笑說,由於金主一般都比較有錢任性,所以常有提出原本不在修改範圍內的要求,那創作者應該如何應對?賴律師首先表示,創作者應該理解,業主如果要求你做額外的修改,業主應該要給付創作者新的費用。然而,賴律師也理解大家不想得罪業主的心情,希望通融。因此,她建議就算是通融也最好是白紙黑字寫下來,等於說是在「本約」另外有一個「附約」的概念。這樣才不會開了一扇後門給業主,使得自己墜入無限修改的輪迴。如果無法補契約的話,有email或者是訊息也可以,作爲之後萬一有爭議時的證供。
有關修改次數,建議的合約內容/圖片提供 賴瑩真 |
蠻重要——「款項支付」:讓自己有足夠資金渡過每個創作難關
根據 民法490條規定,「於工作物完成後,定作人始給付價金。」因此,賴律師表示,如果不在合約上寫清楚款項支付的方法,就會變成創作者要先義務付出所有的成本和勞力,工作完成才拿到價金。賴律師建議,由於這個做法對創作者來說風險過大,因此創作者應該要求價金分階段給付。特別是紀錄片產業中比較大的製作,就更加需要對方先付訂金,避免要用自己的錢來墊支人和設備的成本。訂金多寡,則是要跟業主去溝通,很難有一個一致的標準。小型的製作的話,賴律師通常會建議無論製作再怎麼小,還是可以要定10%的訂金。
另外,除了訂金外,賴律師也建議價金要至少分三期給款。賴律師說:「原則上是分越多期是越好,自身需要承受的風險更低。」每一期的給付,都可以在合約中釐定要做到什麼程度。如果是影片製作的話,不妨可以用表格的方式列出來,估計自己在什麼時間點做到哪裡,並要求對方付款。分期付款可以確保自己有足夠的資金跟經費去完成那個階段的任務。
有關款項支付,建議的合約內容/圖片提供 賴瑩真 |
很重要!「合約終止」:能結婚也要能離婚
賴律師笑說,接案合作就和結婚一樣,在合作開始,大家都會抱著很美好的幻想,以爲合約一定是很順利,大家會合作無間、白頭偕老;但是事實上會發生什麼事,是大家都不知道的。如果最後真的走不下去的話,大家如果事前有終止合約流程的共識就會比較好。賴律師類比說:「『合約終止』在承攬合約中的角色,就像婚前協議書一樣重要。」
賴律師分享道,她曾經見過這樣狀況,案子的金額不過是五萬到十萬,但做了兩年還做不完。原因是驗收的部分沒有寫好,業主一直要求修改。但由於雙方契約沒有合約終結的部分,所以創作者想要不改都不可以。所以,如果想要避免無止境的修改,除了在驗收部分要寫得細緻外,合約終止的部分也一定要有。
把合約終止要怎麼寫呢?賴律師有以下的建議:
有關合約終止,建議的合約內容/圖片提供 賴瑩真 |
搞清細節很重要!「著作權歸屬契約標的」:授權了什麼你知道嗎?
賴律師首先先簡單解釋,著作權分成兩大部分,一個叫著作人格權,一個叫做著作財產權。人格權包括了姓名標示權,譬如J.K.羅琳可以說《哈利波特》是她寫的。人格權也包括了公開發表權,要什麼時候發表,是否發表,都可以決定。最後還有一個叫同一性保持權,也就是禁止不當修改權。譬如JK羅琳可以決定如果書變成了電影的話,那個電影會是什麼樣貌,劇情怎樣不會被亂改。而由於著作人格權是附著創作者的個人存在,所以不能轉讓、也不能什麼繼承。
著作權的另一個大部分是著作財產權。賴律師表示,由於著作財產權跟錢有關,所以是契約裏的核心。著作財產權中包括了許多權利,譬如重製權,就是允許複製、下載、影印、翻拍。公開口述權就是包括了能否把你的作品從頭到尾的唸完。公開播送權指的是在電視上播送。公開上映權就是代表在同一個地點,大家在同一個時間一起觀看上映。另外還有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
賴律師舉例道:「假設你是紀錄片創作者,要讓發行商幫你發行影片,那你要至少授權他們有重置權和散布權,你的作品才可以變成光碟發行。而如果你希望發行商幫你推送去電視上播送,那就還要公開播送權。如果你希望影片可以上電影院,那就還要授權給予公開上映權。」
賴律師認爲,創作者有時候會因爲搞不清楚著作財產權的內容,所以經常別人要利用的時候就通通授權出去,但其實沒有搞清楚當中的含義。這就會使得自己的作品可能會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被利用了。譬如如果只是要參加影展的話,那公開上映權就足夠了,如果還要授予公開傳輸和公開播送權,對方就會有把影片放到網絡上的權利。
所以,賴律師提醒,當要在合約上約定財產權的授權時,應該只是授權對方需要的東西。不要以爲多寫幾個授權是保障。正正相反,寫多了,反而會把自己的權利讓渡出去。影像工作者應該要理解自己的權益。
不過,賴律師也補充說,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是在受聘僱的狀態下創作,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那員工作品著作財產權的確就不屬於自己了。譬如如果是一個設計公司,作爲in house設計師的作品,著作財產權就是屬於公司的,也就是老闆的。而由於接案者在法律上是受到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也就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而業主從頭到尾幾乎沒做什麼事情,所以接案者一般都是有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產權的——除非另有約定。而賴律師再三強調,作品是創作者的心血結晶,人格權和財產權無論如何都應該要「hold住」!賴律師說:「你願意最後連自己的名字,都不能秀在作品上面嗎?對不對!」
最後,賴律師個人建議,除非作品的確爲二人共同創作,要不然儘量不要和業主契約共同著作。原因是,在法律上,共同著作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意思。要怎樣再授權給別人去利用跟處理,都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根據她過往的經驗,許多的共同著作權最後會因爲雙方對作品的理解分歧,而導致作品最終誰都利用不了。律師建議,著作權最好還是只是留在一個創作者身上,別人若想利用,就利用授權的方法,彼此談好價格即可。
賴律師認爲,如果有多個人想要有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考慮成立公司,讓作品歸公司所有。賴律師笑說:「開公司會比三個人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權要方便。因爲若每一件事都要得到三人同意是困難的,但公司開股東會,透過股份比例決定事情,是比較容易的。」
蠻重要——「合約轉讓」
賴律師解釋道,合約轉讓就是負責管理「轉包」的部分,如果沒有特別擬定的話,基本上是都可以轉包的。
不太重要的其他
最後譬如準據法及管轄法院等條文,都是比較基本一點的地方,網絡上怎麼寫,大概都可以跟着寫。
最後
紀錄片工會關心大家的契約問題,如果有優秀契約範本或魔鬼契約範例希望提供,歡迎隨時聯絡。如果對契約有任何疑問,歡迎使用工會會員專屬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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